《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本月起实施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7
A+ | a本报吐鲁番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买合木提·艾外都拉 方向明)12月1日,《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二十三条,由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通过。
吐鲁番市地处温带荒漠气候区,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地方立法势在必行。
“我们按照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精细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买合木提·艾外都拉说,《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厉行节约、防止污染的原则,紧密结合地下水保护工作实际,明确“谁来管、管什么”,让立法更具针对性。
《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水行政部门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自然资源部门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针对地下水超采治理紧迫性、战略性强的特点,《条例》进一步明确: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管理;坚持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以水定规模、以水定发展;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两水统管,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的灌溉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广高效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条例》明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方案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者对外转供、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条例》的出台是落实自治区党委切实保障水生态安全的具体实践,对加强吐鲁番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买合木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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