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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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瞄准社会公众关注焦点,引导全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用“谐音梗”引诉讼

  基本案情:甲公司拥有“美食蓝”“伊斯丽美食蓝”文字、字母、图形商标等注册商标,认为乙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伊斯丽迷丝兰”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的商标汉文及维吾尔文含义相近,汉语读音相近、维吾尔语读音相同,故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结合少数民族语言特点,对带有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的商标进行对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具体举措。

  案例二:“搬运”他人作品须赔偿

  基本案情:林某拥有“中国城市百福系列作品”共31幅“福”字作品著作权,2020年4月授权湖南长沙某科技公司以作者名义维权并获得经济赔偿。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书店在微信文章中使用该作品,湖南长沙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书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公众号上发表文章,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某科技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书店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500元。

  典型意义:每篇文章、每幅作品都是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要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成果。

  案例三:白酒包装盒遭侵权

  基本案情:新疆某酒业公司经授权,获得某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并用于其生产的白酒产品。2021年5月,新疆某酒业公司发现某烟酒超市销售的白酒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虽然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产品外观设计在新疆某酒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但该超市能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故超市无主观过错,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判决某烟酒超市停止侵权,并支付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1000元。

  典型意义:合法来源抗辩的正确适用对于从根本上打击侵权源头、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商业诋毁要担责

  基本案情:额敏某生物公司依法享有第8279693号“姑娘追”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经营名为“姑娘追旗舰店”的淘宝店铺。2020年12月15日,巴州某科技公司从额敏某生物公司授权经销商巴州某商贸公司处购进“姑娘追手撕风干牛肉”,并在其经营的名为“西域姐妹花新疆特产店”淘宝店铺销售。2020年12月29日,额敏某生物公司因巴州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其意愿调整售价,在未经核实比对的情况下,以巴州某科技公司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在淘宝网发起投诉,导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产店”被罚,巴州某科技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额敏某生物公司为提升其自身淘宝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投诉,判决其协助巴州某科技公司从淘宝网上撤销和更改错误公布与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销售假酒获刑罚

  基本案情:2016年,何某从他人处购买假酒并向宋某销售。之后,宋某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将该酒及从他人处购买的其他假酒向呼某、杨某销售及置换房屋。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宋某和何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典型意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有力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商标注册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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