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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监督挖出“案中案” 从“办理一案” 实现“治理一片”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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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14岁少年出手阔绰,两小时内花154万余元购买了总重2.1公斤的黄金首饰,是正常消费,还是另有隐情?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捕捉到蛛丝马迹,挖出一条利用黄金首饰交易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赃款的犯罪链条,不仅追诉失职的金店店长,还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大额贵金属交易实名登记制度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反常细节牵出洗钱隐情

  2024年11月24日,少年许某某快步走进乌鲁木齐市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他没有像普通顾客那样在柜台前流连观赏,而是直奔店长李某某,豪气地表示“我要买黄金”。之后两小时,许某某刷他人银行卡,分10次共支付154万余元买下2.1公斤黄金首饰,转手交给等候在一旁的两名少年后消失在人流中。

  2025年1月,新市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发现一个反常细节:年仅14岁的涉案人许某某在购买黄金首饰时,全程不问价格、不挑款式,只看克重。

  “黄金首饰是贵重商品,通常情况下,销售人员在交易时非常谨慎。一个未成年人如此大量购买黄金首饰,销售人员不应该对风险毫无察觉。”案件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不对劲”。

  查阅卷宗后,检察官发现,许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其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与金店有勾连,而公安机关未对金店店长李某某立案侦查。

  新市区检察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官调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某全程指导交易,其明知许某某未成年,不仅没有询问资金来源、购买目的,反而安排店员协助许某某刷卡、拿货,所售黄金首饰更是带着包装、绳圈称重,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

  不仅如此,案发前一个多月,商场主管向李某某转发“大量购买黄金首饰涉嫌洗钱”的警情通报,李某某还主动向主管询问“洗钱”的表现形式。

  经查证,李某某收取的154万余元购金款中,有144万余元直接来源于9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结合李某某近20年的从业经历、收到警情通报且主动咨询相关事宜以及交易中的种种异常表现,足以推定其对“大额、异常购金行为可能涉及洗钱或犯罪所得”具有明确认知,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月15日,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

  深挖个案推动规范管理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调取银行交易记录、金店出入库及销售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印证了李某某的主观故意。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自愿认罪悔罪,主动供述洗钱上线联络情况,并表示愿意赔偿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

  今年3月6日,李某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个案办理,而是着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如何有效截断赃款转移通道,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承办检察官表示,黄金具有高价值、易变现、难追踪的特点,正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新载体。该案中,商场管理存在漏洞:警情通报仅转发各金店店长,未督促落实;未成年人斥巨款购买黄金首饰,商场收款环节未作出风险提示,亦未联系其监护人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4月29日,新市区检察院向涉案商场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建立大额贵金属交易实名登记制度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禁止向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出售大量黄金;完善异常交易风险防控;加强反洗钱宣传。商场负责人当场表示将全面整改。

  “让黄金零售行业从业人员树立反洗钱意识,对异常交易行为保持警惕,才能从根本上堵塞犯罪漏洞。”承办检察官表示。

  从一场“不问价格”的黄金首饰交易,到促使相关企业建立风险“防火墙”,新市区检察院以严谨审慎的态度,交出一份有分量的法律监督“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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