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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疆首部!《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5月1日施行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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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昌吉讯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盖有军)4月13日,记者从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获悉,全疆首部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将有效衔接国家法律、完善地方法治体系,有效固化改革成果、推广昌吉实践经验,有效破解发展难题、强化乡村振兴支撑,有效规范运营管理、推动集体经济长远发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说。

  李忠介绍,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搭建了基础框架,涵盖设立、登记、成员权益、组织机构及财产管理等多方面,但在经营实操、投资风控、收益分配等环节,仍需地方立法予以补充。《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地方立法空白,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法规+配套政策”的完整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示范。

  该《条例》于2026年1月22日昌吉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其核心是将昌吉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度化,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职能、运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原则、依据及禁止性规定,通过健全民主管理、资产监管、财务风控、投资管控和收益分配等机制,破解发展瓶颈,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成员权益,推动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支撑。

  “《条例》的制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完善了运行机制,将为有效破解发展难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提供坚实保障。”昌吉州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党支部书记杨海鹏介绍,近年来,昌吉州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2019年,昌吉州被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州推进试点。创新实施的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成效显著,并入选“中国改革 (2020) 年度十大案例”。目前,昌吉州集体经济组织共有464家,成员67.72万人,集体资产总额达84.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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