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下放121项自治区级林草行政职权事项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0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曹华)4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该局依法将121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州市、县市区层级行使。相关事项于2026年4月8日正式施行。
调整的121项行政职权中,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72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强制10项、行政检查7项、行政征收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调整内容涉及林木林地资源管理、草原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林场种苗、防沙治沙、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古树名木保护等多个方面。
据了解,此次调整采取委托下放、向下赋权、重心下移三种形式推进。调整事项中,60%为行政处罚事项,其中96%重心下移至县市区级行使。此次调整明确,之前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重心下移至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实施,赋予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更为直接的日常监管与执法手段,切实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解决了监管不及时、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为确保职权调整平稳落地,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流程,将职权相关的依据、标准、服务指南等移交承接部门,并通过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同时,开展专项培训、打通数据壁垒、强化日常监管,全方位提升基层承接能力,确保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通过此次行政职权调整,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获得了更多的执法权限,能够更快速、更直接地响应和处理违法行为,提升治理效率与响应速度。同时,激发基层积极性与创新活力,推动政府从“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为新疆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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