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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针对“食品直播带货”规定实施 四大变化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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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起,《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新规系统性划定了监管红线,以四大变化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变化一: 从“平台甩锅”到“货和人都必须管”

  以往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出了问题互相推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宣处张倩认为,针对上述难题,新规首次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主播)及其服务机构(MCN机构)全部纳入监管范畴。

  新规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明确平台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一守门人”,不仅要管直播间里的“货”(食品),还要管直播间里的“人”(主播)。平台必须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杜绝“无资质直播”。

  新规明确区分“店播”与“达播”,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活动的(店播),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或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即纯带货的达人(达播)则必须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对推荐的食品把好关。

  变化二: 明确13类禁售食品及8项“禁播”行为

  新规明确列出了不得在直播间经营的13类食品,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等。

  还规定了8项“禁播”行为,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明示或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等。此外,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变化三:引入“流量监管”

  新规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等处置措施。

  变化四:构建全链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新规从渠道、证据、处罚三方面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网:

  一键维权渠道: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链接标识的方式,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功能,确保消费者可以实时监督、快速维权。

  技术监测记录可作证据: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如AI抓拍、录屏数据)可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构建阶梯式处罚体系:平台不审核、不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经营者培训走过场、选品不过关,先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店播”资质不全、信息不公示,分别对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精准追责。 据3月20日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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