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 提高价格执法数字化水平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0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物价是重要的民生,直接关系家家户户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1月27日,自治区人大代表、哈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检测中心副主任海迪尼沙·热合曼告诉记者,随着市场业态日益复杂,基层在开展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工作时,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
在自治区两会前,海迪尼沙深入调研了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体系。她发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于1998年,其立法背景主要基于传统实体经济模式。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该法律已难以覆盖复杂的市场需求。
海迪尼沙举例,如当消费者投诉某些团购、外卖及旅行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虽能认定其不合理,但最终多以调解了事,威慑力不足。
另一方面,基层价格监管长期依赖投诉举报、现场巡查等常规方式,难以有效应对手段不断翻新、技术含量日益增高的新型价格违法行为。
尽管国家层面已推动建设“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但目前系统监测覆盖范围还不广,殡葬、医疗、平台服务收费等重要领域尚未纳入,影响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海迪尼沙建议,自治区层面积极对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民生领域价格监管体系。具体来说,应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拓展法律适用范围,明确新型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平台强制性定价等行为的违法属性,将网络平台佣金、行政中介收费、协会商会收费等纳入法律监管框架,制定相应处罚条款,让基层监管部门履责时有法可依。
同时,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裁量阶次与基准罚款额度,将价格违法行为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等不同阶次,为每一阶次设定清晰的基准罚款额度或计算方式(如,设定按违法次数、持续天数、涉及商品数量的累计罚款机制),为基层价格监管提供清晰明确的操作标准。
海迪尼沙建议,扩大“价格监测与竞争执法系统”覆盖范围,将殡葬、医疗、教育、水电气暖、平台服务收费等群众关注的领域全部纳入系统监管,自动识别价格异常波动等风险点,实现事前预警,提高价格执法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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