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好友金饰获刑 女子缓刑考验期内再行骗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9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超 王晓翔
李花(化名)和张红(化名)曾是好友。2021年10月,张红乔迁新居,邀请李花夫妇到家中做客。李花在张红卧室中换衣服时,发现张红存放在衣柜中的两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手链和一条黄金项链,遂将它们全部装入口袋,并借故离开。之后,她将这些黄金首饰以3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接着返回张红家继续聚餐。
2022年5月,李花夫妇再次到张红家饮酒并留宿。其间,李花故伎重施,盗走两条黄金项链、两对黄金耳环和四只黄金戒指,出售后得赃款2万余元。
第一次首饰丢失后,张红怀疑是李花所为,但碍于情面没有追究,这次,她选择了报案。
李花到案后,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全部退赔张红损失并取得谅解。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综合李花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正处于哺乳期等情况,以其涉嫌盗窃罪,向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2025年上半年,李花涉嫌犯罪的案卷再次摆到检察官的案头。原来,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李花贪念再起,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帮忙找工作,骗取他人住宿费、培训费、体检费等11万余元。
2025年9月,乌市沙区检察院以李花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撤销原缓刑部分,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检察官提醒
缓刑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缓刑不等于无罪,更不意味着逃脱处罚,而是法律给予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否则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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