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立法保障老年人 “家门口的幸福”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张磊)5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昌吉回族自治州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昌吉州司法局党组书记张磊介绍,当前,昌吉州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7%,未来还面临人口老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程度加深,以及养老需求增加等问题,此次出台《条例》,将有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进一步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整体水平。
《条例》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医疗卫生、精神慰藉、文体服务、法律服务、安全保障等。
针对“看病难”,《条例》规定,将居家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服务人群,并建立健康档案;针对“用餐难”,《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助餐场所,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其他组织提供助餐服务;在照护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制度,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州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
在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存量服务用房,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张磊说,在立法调研中,群众普遍反映,由于工作繁忙、请假不便等原因,难以满足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条例》因此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
《条例》还设定了罚则,对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忠表示,通过制定《条例》,及时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将更好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为全州老年人享受高品质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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