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 调整为45750.5元以下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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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秀峰)自1月1日起,我区法院调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标的额在45750.5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此次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22年度全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确定的。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45750.5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45750.5元但在18300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全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183002元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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