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卫洪娟,女,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712191024
债务人(抵押人):高创元,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90927193X
债权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董朝红与债务人(抵押人)卫洪娟、高创元及保证人新疆德盛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焦智于2013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39000059《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1506号。
根据债权人称,债务人(抵押人)卫洪娟、高创元已连续六期、累计九期未按上述《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其偿还借款本息,亦均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债务人(抵押人)违反了该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宣布上述《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向其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欠付利息、罚息、复利,并依法行使抵押权。截止2021年6月4日,债务人卫洪娟、高创元尚欠债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柒佰叁拾柒元柒角壹分(¥276737.7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捌元玖角叁分(¥7128.93元),罚息人民币伍拾玖元陆角叁分(¥59.63元),复利人民币壹佰贰拾元壹角柒分(¥120.17元),合计本息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零肆拾陆元肆角肆分(¥284046.44元)。同时,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律师费等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在执行时一并执行。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晓莉、公证员助理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债务人承担且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 晓 莉
电话: 0991-2843150
0991-2316510 李 霞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冶贵东、冶贵花、柯勇、毛万强:
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11月15日签订乌行(2019)(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2019111400002025号《借款合同》,向该行申请贷款人民币玖佰万元,并委托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此,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冶贵东作为委托人、抵押人,冶贵东(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607081017)、冶贵花(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7702051021)、柯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920303X)作为质押人、保证人,毛万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12180010)作为抵押人与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签订编号为(2019)年开担委字Z040号《委托保证合同》、(2019)年开担保字Z040-1号《保证担保合同》、(2019)年开担保字Z040-2号《保证担保合同》,于2019年5月7日签订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质字Z046号《质押/最高额质押合同》,于2019年5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质字Z046-1号《质押/最高额质押合同》,于2018年9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1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于2018年9月3日签订了前面的编号为(2018)年开担高抵字Z046-2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反担保。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612号。
申请执行人根据以上合同在提交的《出具执行证书申请书》中称,因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乌行(2019)(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字第2019111400002025号《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依据约定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代偿逾期本金人民币900万元(玖佰万),于2021年3月8日代偿逾期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999174.66元(玖拾玖万玖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陆分),共计代偿人民币9999174.66元(玖佰玖拾玖万玖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陆分)。根据《委托保证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截止2021年7月10日新疆伊真肠衣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正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部代偿款人民币9999174.66元(玖佰玖拾玖万玖仟壹佰柒拾肆元陆角陆分),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共计不超过年24%为人民币934598.44元(玖拾叁万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肆角肆分),公证费人民币27000元(贰万柒仟元整),共计人民币10960773.1元(壹仟零玖拾陆万零柒佰柒拾叁元壹角)。以及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代偿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及其他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袁正林
债务人、抵押人袁正林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5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056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21年7月3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638244.51元,利息20830.19元,罚息9299.66元,合计668374.3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名店二十四楼
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通 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修颜红,女,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711128224
你与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1年9月2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WLMQ08P1011110129号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 (2011)新证经字第404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4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9日至2032年11月8日。截止2021年4月20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6期以上,债权人于2021年4月8日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华夏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5月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89164.04元、利息673.43元、罚息0.00元、欠息复利0.00元,剩余贷款合计289837.4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1年5月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还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郭峰、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郭峰
电话:0991-231667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吐尔逊·达吾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8003300019
担保人: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2)新乌证内字第3994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伍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32年10月25日。保证人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吐尔逊·达吾提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0期(其中连续逾期6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1年7月27日欠款本金165172.77元、利息4448.61元(截止2021年7月27日),合计人民币169621.38元(大写:壹拾陆万玖仟陆佰贰拾壹元叁角捌分),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久灿,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08084716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212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贰万贰仟元,借款期限180个月,自2014年9月10日至2029年9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孙久灿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59期(其中连续逾期8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1年7月27日欠款本金221353.82元、利息8405.71元(截止2021年7月27日),合计人民币229759.53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柒佰伍拾玖元伍角叁分),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孔繁斌,公民身份号码:652501198103120017
你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2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字第42674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柒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44年12月10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孔繁斌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16期(其中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1年7月27日欠款本金425199.71元、利息8275.41元(截止到2021年7月27日),合计人民币433475.12元(大写:肆拾叁万叁仟肆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61号天百奥特莱斯24楼
电话:13899978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 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1年7月30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邹沛,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009220628
担保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5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2452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陆万贰仟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5月14日至2034年5月14日。保证人阳光恒昌(新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邹沛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逾期42期(其中连续逾期5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止2021年7月27日欠款本金441371.71元、利息10680.12元(截止2021年7月27日),合计人民币452051.83元(大写:肆拾伍万贰仟零伍拾壹元捌角叁分),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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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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