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害人害己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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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韩晋

  醉酒驾驶因其主观故意和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是交通违法行为中处罚最为严厉的一项。“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大多数驾驶人已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好习惯,但仍有少数驾驶人铤而走险。本期,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的这起交通事故案例再次为“酒司机”敲响警钟。


  交通事故

  5月20日3时许,新源县居民阿女士驾车载着4名朋友行驶在国道218线,行至则克台镇路段时,对向一辆黑色轿车开着大灯,径直冲了过来……

  3时35分,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一黑一白两辆小轿车的车头损毁严重,安全气囊均弹出。

  民警迅速配合120急救人员抢救并运送伤员。不久,医院传来噩耗,阿女士车内26岁的男乘客萨某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色轿车驾驶人哈某腿部骨折,其余人员无大碍。


  事故调查

  经调查,当日,哈某在朋友的婚宴中喝了大量白酒,随后驾车离开。

  公安交管部门对哈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抽血检测,结果为210mg/100ml,超出醉酒驾驶标准近3倍。

  根据现场证据及痕迹,民警判断,事发时,醉酒的哈某将车开到对向车道上,由于该路段属双向两车道,视线不佳又无处避让,最终导致两车相撞。


  责任认定

  新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哈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处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哈某的将是刑事处罚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身不得取得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

  哈某家境并不富裕,他因醉酒驾驶酿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损失,其家人将承受很大的经济负担,同时,受害者家属也将面临不可挽回的伤痛。

  交警表示,醉酒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人感觉机能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对处于视野内的安全隐患难以发现,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人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开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时,制动反应时间为0.75秒,而饮酒后驾车的反应速度要减慢2至3倍,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因此,再次提醒各位驾驶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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