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车库门砸伤 物业公司承担八成责任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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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毛榆
2019年7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的居民刘某抄近道,从地下车库通道回家,被突然坠落的库门砸伤,后刘某入院治疗。2019年11月,经鉴定,刘某为十级伤残。
2020年1月,刘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药费、门诊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提交了公共视频等证据。
物业公司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刘某进小区时不走行人正常进出的门,而是从地下车库的通道回家。地下车库通道本来是通行车辆的通道,禁止行人通过,刘某却仍选择从该通道通行,主观上存在过错,刘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及服务单位,在小区内各通道及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都张贴了安全标志,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不存在过失和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乌市米东区法院在视频中发现,不只刘某通过地下车库通道回家,也有其他居民从地下车库抄近道回家,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提醒。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的通行没有进行有效且严格的管理,对地下车库库门没有尽到及时维护义务,故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地下车库是车辆通行的通道,从地下车库通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刘某明知存在危险仍然通行,故应当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定,物业公司与刘某应当按照80%及20%的责任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2020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10.4万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该院二审作出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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