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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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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地力江·克依木,男,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205155119,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54号7号楼4单元201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地力江·克依木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144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阿地力江·克依木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B:【家居】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家居贷0278】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144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地力江·克依木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期限12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24年7月2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7月3日止,债务人已累计49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B:【家居】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家居贷0278】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万玖仟捌佰玖拾叁元壹角整(49893.1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柒佰贰拾柒元陆角伍分(727.65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伍万零陆佰贰拾元柒角伍分(50620.75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阿地力江·克依木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在向被申请执行人阿地力江·克依木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后,被申请执行人阿地力江·克依木分别于2020年9月7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伍佰元(500元)、于2020年10月3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伍佰元(500元)。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阿地力江·克依木,男,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205155119,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54号7号楼4单元201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3日:

  1、本金人民币49024.99元;

  2、利息人民币2091.16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毕得振,男,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908152496,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828号附76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毕得振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0)新证经字第433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李纪敏与被执行人毕得振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一手贷132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出具了(2010)新证经字第4339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毕得振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期限24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30年12月16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7月3日止,债务人已累计33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一手贷132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元叁角玖分(286264.39元),欠付利息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陆元玖角整(2626.90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贰拾捌万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贰角玖分(288891.29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毕得振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在向被申请执行人毕得振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后,被申请执行人毕得振于2020年10月3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贰仟捌佰元(2800元)。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毕得振,男,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908152496,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828号附76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3日:

  1、本金人民币284484.26元;

  2、利息人民币7810.61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卡斯木·吾修尔,男,一九八三年九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309030875,身份证住址:新疆霍城县三道河乡大柳树村二组希望路66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卡斯木·吾修尔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消费信贷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0)新证经字第434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卡斯木·吾修尔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B:【抵】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抵押贷1305】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出具了(2010)新证经字第434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卡斯木·吾修尔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期限12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7月3日止,债务人已累计57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B:【抵】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0】年【经抵押贷1305】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万零壹佰贰拾肆元捌角柒分(20124.87元),欠付利息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肆元伍角柒分(1234.57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玖元肆角肆分(21359.44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卡斯木·吾修尔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卡斯木·吾修尔,男,一九八三年九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309030875,身份证住址:新疆霍城县三道河乡大柳树村二组希望路66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3日:

  1、本金人民币20124.87元;

  2、利息人民币2041.73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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