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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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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彭卫东,男,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815079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铁8街29号楼1单元302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彭卫东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81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九月二十九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彭卫东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二手贷0012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812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彭卫东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期限18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29年4月2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7月3日止,债务人已累计37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二手贷0012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7月16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陆万柒仟捌佰贰拾伍元贰角伍分(267825.25元),欠付利息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伍元陆角柒分(5465.67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贰拾柒万叁仟贰佰玖拾元玖角贰分(273290.92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彭卫东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在向被申请执行人彭卫东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后,被申请执行人彭卫东分别2020年9月24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于2020年10月1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于2020年11月1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于2020年11月1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壹佰玖拾柒元(3197元)、于2020年12月13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贰佰元(3200元)。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彭卫东,男,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60815079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铁8街29号楼1单元302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3日:
1、本金人民币255726.24元;
2、利息人民币4653.65元(包含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3日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9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汪法良,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305026478,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高岭村27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黄平,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203296426,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高岭村27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汪法良、黄平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5)新证经字第144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汪法良、黄平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一手贷043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出具了(2015)新证经字第1445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汪法良、黄平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期限240个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35年10月22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6月5日止,债务人已连续2期、累计14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一手贷043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6月22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贰万捌仟零肆拾叁元壹角柒分(428043.17元),欠付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壹元伍角壹分(3881.51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肆拾叁万壹仟玖佰贰拾肆元陆角捌分(431924.68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汪法良、黄平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在向被申请执行人汪法良、黄平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后,被申请执行人汪法良、黄平分别于2020年7月16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元)、于2020年9月18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伍佰元(500元)、于2020年10月17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于2020年11月17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于2020年12月17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 汪法良,男,一九七三年五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305026478,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高岭村27号。
黄平,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203296426,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高岭村27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423244.65元;
2、利息人民币8514.46元(包含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1月12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执 行 证 书
(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贷款人、抵押权人)
营业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二路东巷9号
负责人:刘琦
委托代理人:邹志宏,男,一九七二年一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01122110,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21号融华小区503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艳丽,女,一九七八年十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810033962,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乾县马连镇连西村272号。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郝高潮,男,一九七五年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501301417,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乾县马连镇连西村272号。
公证事项: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艳丽、郝高潮签订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签发执行证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执行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1》各一份;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一份;
四、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凭证》一份;
五、编号为(2014)新证经字第204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于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受理了上述申请,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询问,有关上述公证书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经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与被执行人王艳丽、郝高潮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一手贷042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被执行人出具了《借据》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据此我处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三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204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据,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王艳丽、郝高潮向申请执行人(贷款人、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期限20年。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借款,该笔借款于2034年11月3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上述通知书中称截止2020年4月18日止,债务人已连续5期、累计35期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根据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4】年【经一手贷042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14.1条、14.2条的约定,债权人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我处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中称截至2020年4月18日债务人尚欠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柒万零贰佰伍拾壹元陆角壹分(270251.61元),欠付利息人民币陆仟零捌拾壹元捌角(6081.8元),合计欠付本息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肆角壹分(276333.41元)。申请执行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债权,现向本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委托邹志宏代表申请执行人全权办理申请对被执行人王艳丽、郝高潮办理执行证书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对本执行证书所涉及的债务履行情况向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进行了核实。本处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以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核实债务通知》,上述《债务核实通知》向被执行人核实所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属实。如有异议,可在下发《债务核实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在向被申请执行人王艳丽、郝高潮送达了《债务核实通知》后,被申请执行人王艳丽、郝高潮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贰仟贰佰壹拾陆元叁角陆分(2216.36元)、于2020年6月1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捌仟贰佰元(8200元)、于2020年6月24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于2020年8月10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壹元玖角贰分(2321.92元)、于2020年8月22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元)、于2020年11月23日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本息人民币肆仟零陆拾元捌角玖分(4060.89元)。截止执行证书出具之日,未收到被执行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提出异议。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 王艳丽,女,一九七八年十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810033962,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乾县马连镇连西村272号。
郝高潮,男,一九七五年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7501301417,身份证住址:陕西省乾县马连镇连西村272号。
二、执行标的:截至2021年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260268.76元;
2、利息人民币4709.81元(包含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1年1月12日新产生的利息);
3、自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中约定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公证员:肖楠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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