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法官提醒“共债共签”——春日普法正当时①
分类:1版 要闻导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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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是自治区第十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开展自治区第十八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本报围绕“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法治氛围”活动主题,在“全面依法治疆进行时·一堂普法课”栏目下刊发“春日普法正当时”系列报道,展现新疆政法各部门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发挥职能优势精准普法的生动场景。
□本报记者 古雪丽 实习记者 王筱玮
4月7日一大早,当事人杨明就来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工作站。
当日上午,他与李立的借贷纠纷案在工作站速裁快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杨明是此案原告,李立是被告。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李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杨明借款十万余元。2020年1月,李立偿还部分借款后,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借款。杨明多次催要无果,只好向该工作站寻求帮助。
工作站几经调解不成,今年3月,杨明将李立告上法庭,并要求李立的前妻沈丽共同承担债务。
11时30分,案件开庭审理,被告并未出席,该案主审法官李庄博宣布依法缺席审理。
“你要求沈丽承担债务的理由是什么?”
“李立在借款时,并未与沈丽离婚。既然他们当时还是夫妻关系,就应该共同承担债务。”
“有证据吗?”
“有离婚证明。”
李庄博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你能证明吗?”
杨明略显迟疑。
“李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你借款,而这笔借款的数额已超出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按照刚才的释明,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你作为债权人,如果能证明这笔借款用于李立、沈丽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就可以认定此借款为李立、沈丽共同债务,你是否能证明?”
杨明再次迟疑,“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李庄博再次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12时20分,庭审结束,李庄博宣布该案延期宣判。
杨明略感失落,“借款时考虑到与李立是多年的朋友,未设防备之心,也未让李立夫妻共同签字。谁知道,钱还没还完,他们两人就离婚了。以后,我一定要多学法,提高法律意识。”
“规避风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共债共签’。”李庄博在接受采访时说,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这类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却暗藏“陷阱”,这就要求债权人注意固定证据。
民间借贷纠纷在基层纠纷中占比很大,针对部分借贷者法治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今年,乌市新市区法院结合实际,通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组建宣讲队巡回宣讲等方式,全面开展“法典大学习、法治大宣讲”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群众多维度、零距离掌握法律知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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