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牛走失半年后,出现在一则“寻物启事”里?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瓦西拉·马曼 发布时间:2026-03-0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瓦西拉·马曼报道)2月26日,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一头小牛走失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法官以法释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李某和王某系当地牧民,以放牧养殖为生。2025年5月,王某丢失了一头小牛,经多方寻找无果。同年11月,王某在某微信群中看到李某发布信息,称自己“丢了两头牛”。王某仔细辨认照片后发现,其中一头小牛与自己丢失的小牛极其相似,经反复确认,王某认为李某修改了小牛身上的记号,遂要求李某赔偿相应损失,遭到李某拒绝。2026年2月,王某起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小牛或赔偿相应损失。
“捡到别人丢的牛不还,把牛弄丢了你就要赔!”
“当时发现小牛无人看管,我才好心收留它!”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首先安抚双方情绪,随后组织调解。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向李某释明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并负有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拾得人不得因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更不得通过涂改标记、隐瞒不报等方式,将遗失物据为己有。
法官随即指出,李某在拾得小牛后,“未报告并私自更改标记”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不当得利,甚至可能涉嫌“侵占”意图,使其从最初的“无过错”方转变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因此,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和沟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结合当前市场价赔偿王某2300元,王某对此结果也表示接受并撤诉。
法官提醒:捡到他人财物或牛、羊等牲畜,应积极寻找失主或向有关部门报告,切不可占为己有或随意处置,以免从“好心收留”变成“民事侵权”,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伤了邻里和气。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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