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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拉架致他人摔倒 法院:善举无需担责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 张秀 王彩虹 艾菲娅·阿不来孜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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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人是善举、是一种优秀的品德。而当这种善举遭遇误解甚至质疑时,法律的守护显得尤为重要。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家住乌市水磨沟区某小区的小明(化名)、小宇(化名)和小军(化名)都是初中生。2022年寒假,小明和小宇在小区广场踢球时发生口角,小明将小宇扑倒在地并实施殴打。

  一直在旁边看两人踢球的小军赶紧上前将两人分开。不料路面较滑,小军拉起小明时,小明因失去平衡摔倒,事后诊断为右锁骨骨折。

  2023年3月,小明家长将小宇、小军及二人家长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小军表示自己未参与打架,只是出于善意拉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通过查看公共视频及询问证人,确认小军的行为是为制止冲突的善意行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小军的拉架行为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善举,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小明家长报警,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得知,在整个事件中,小明和小宇对冲突升级均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小宇承担50%的责任,小明自行承担5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律鼓励孩子们在面对危险时,勇于挺身而出,施以援手。

  当然,鼓励见义勇为并不意味着忽视安全教育。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形成合力,通过日常的安全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孩子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保护自身安全,明确行为边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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