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法院:押金当庭退还 小案体现大情怀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周妤羲 曹寅 发布时间:2024-07-09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经过调解,被告罗某当庭向原告周某退还押金38000元。
2021年1月1日,周某承包了罗某位于伽师县夏普吐勒镇13村的350亩土地用于种植棉花,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每亩土地承包费为1100元,押金按照每亩土地30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周某向罗某交清了承包费和押金共计490000元。合同到期后,扣除当年周某用于灌溉的49730元水资源费后,罗某理应退还周某剩余押金。但罗某却迟迟未按照约定退还剩余款项,周某多次向罗某催要,但罗某均已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换。无奈之下,周某将罗某起诉到了伽师县人民法院。
案件虽小,但牵涉周某个人切身利益。法官了解到,2021年1月起,周某在罗某经营的农资公司先后多次购买了地膜、农药、化肥等农资,并欠下数万元货款一直未付。今年年初,罗某将周某起诉到了伽师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周某也未主动履行,罗某内心十分恼火,双方将矛盾对簿公堂、各抒己见。
考虑到双方关系密切,案件事实清楚、标的又小,法官耐心明法析理,对双方言明利害,在体谅周某不易和无奈的同时,引导罗某理解周某的行为,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之后两人还可以继续友好合作,互相成就。罗某在听完劝说后,被承办法官真诚的语言和耐心的态度打动,很快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在法官和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本案和之前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并得到了妥善处理。调解当天下午,罗某在法庭当场便向周某退换了38000元押金。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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