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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分类:法院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杜胜儒   发布时间: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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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画面。昭苏县人民法院供图.jpg

庭审画面。昭苏县人民法院供图

  现如今,驾驶机动车已经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选择,然而少数考生为在机动车科目考试中“走捷径”,抱有“不学而过”的想法,不法分子抓住部分考生的心理特点,使用各种手段组织考生在驾考考场中作弊,从中谋取非法利益。3月2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玉某、艾某(二人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微型摄像头、耳机、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并拉拢居住在昭苏县的张某,共同组织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

  艾某将驾考人员的身份信息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将其通过微信转发至车管所工作人员吴某、吾某。在吴某、吾某提供的便利条件下,驾考人员携带作弊设备顺利进入驾考考场并通过驾驶证科目一、科目四考试。2021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张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佣金7.6万余元,吴某获取佣金1万余元,吾某获取佣金8.5千元。

  2024年3月1日,昭苏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吾某、吴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吾某明知对方组织驾考人员进行驾考科目一、科目四考试作弊而提供帮助,其依层级获利,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3月2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3人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须通过考试才能上路,组织考生以作弊方式通过驾考考试,不仅扰乱了考试秩序,而且会出现更多潜在的“马路杀手”,为道路安全埋下隐患,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破坏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严惩,在此也提醒考生们诚信考试、抵制作弊,对自己负责,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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