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揽出现工资纠纷应当由谁来支付?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米热班姑·热夏提 刘玲 发布时间:2024-03-29
A+ | a 新疆法制报网讯 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江苏某公司与外地某公司签订了《钢筋施工合同》,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江苏某公司将喀什市某小区5号楼的钢筋工程承揽给了外地某公司,而张某在喀什市某小区5号楼工地打工,王某作为钢筋班组组长,为张某出具了工资结算单,直到工程交工张某仍有17,977元工资未结算,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后,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江苏某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结算单中的款项(剩余工资)17,977元。江苏某公司就此裁定结果不服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结算单中的款项应当由谁支付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作为分包单位的外地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公司向被告张某进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法院对江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令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剩余工资17,977元。
法院提醒
民生无小事,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广大农民工,无论是直接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还是跟随包工头施工,应当及时要求对方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写明工资及工期信息,并注意留存相关合同、工资结算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拖欠工资等情形的,应及时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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