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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和解促企业“双赢”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绰瓦克·乌拉尔别克   发布时间: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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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通过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顺利和解一起涉企执行案件,既保证了被执行企业的健康发展,又兑现了申请执行企业的胜诉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钻探施工工程书》,由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建该矿业有限公司的钻探工程。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进行了钻孔工作,按约定工程款应为313.37万元,后经双方公司对账,2016年12月,被告共计支付200万元,扣除挖掘机使用费用7670元,尚欠工程款112.6030万元。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催要未果诉至青河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生效后,某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该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第一时间进行了网络查控,并依法冻结了该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通过线下查找及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停产多年,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0年被执行人在该院与另一公司有纠纷,经判决后,有到期债权100余万元,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该公司长年处于停工状态,对外欠债数亿元,复工复产遥遥无期,案件陷入僵局,双方之间矛盾升级。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法院主要领导主动担当,积极主持和解,寻找企业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最终,在院主要领导、执行法官连续两个月“背靠背”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支付3.121775万元执行款,并承诺余款90万元分3笔支付,时隔多年,该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执行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青河县人民法院将立足司法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促执结、以和解促履行、以和解促和谐,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执行的手段,如果义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正常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司法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社会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守信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 周妤羲 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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