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有房屋,一方擅自出售,所有权应归谁?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治报网 作者:王敬硕 发布时间:2023-11-27
A+ | a新疆法治报网讯 近日,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
2002年顾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唐某将位于叶城县的某处房屋以1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某,顾某和唐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2018年顾某向唐某转账110000元,同日,唐某向顾某出具收据1张。
随后,唐某的妻子李某以唐某出卖该房屋时其不知情为由,将唐某和顾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顾某与被告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顾某返还房屋。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某称其一直以为案涉房屋是出租给被告顾某居住,直到2018年李某才知道唐某以110000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顾某,但从2002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从未收到房租,亦未向顾某主张权利,这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李某2018年知道唐某将房屋卖给顾某后,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买受人顾某主张过相关权利。顾某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在涉案房屋长期居住至今,故被告顾某可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出售房屋系唐某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符合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故对原告李某主张确认唐某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顾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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