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法院 首份《拒执罪预移送通知书》发出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乔桥 发布时间:2023-08-02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在执行3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收到第三人债务支付款,但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在明显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经法院多次通知仍拒不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麦某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屑一顾,拒绝申报自己的资产收入,同时谎报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及债权,并扬言“不就是个民事案件嘛,不给钱还能让我坐牢吗”“你们这是违法执行”“干涉正常生活,要向纪委投诉”等过激语言对抗执行。
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于是,执行法官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债权后发现其有一笔债权即将兑现,执行法官再次联系麦某某告知调查结果,同时告知其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相关证据已经固定,执行法官向其送达《拒执预移送通知书》,于时,麦某某终于承认自己恶意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官说法
疏附县人民法院创新“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机制”,向被执行人送达《拒执犯罪线索预移送立案侦查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通知期限内主动全额缴纳12.78万元执行款,法院遂不再启动拒执犯罪线索的移送立案侦查程序。但鉴于其不予配合执行的情节,法院对其予以罚款5000元,最终促成三起长达一年半的执行积案得以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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