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而未养,子女就不用付赡养费?老母亲将3个子女告上法庭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古丽努尔·如孜 发布时间:2023-07-20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法官,孩子们都没有来,我们可以等他们吗”
“开庭通知书他们已经收到了,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开完后判决书将给他们送过去的。” 这是一位年迈的母亲与法官在庭审当中的对话。患上严重疾病的李某,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将3个子女告上了法庭。日前,巴楚县人民法院判了……
原告李某与其第一任丈夫结婚生育女儿王某。后第一任前夫去世。原告李某又与姓张的男人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告张某。后原告李某和张某感情不和分手并约定被告王某由王某抚养。最后原告李某和顾某结婚生育被告顾某。后顾某去世。因原告年事已高,长期服药,经常住院,生活困难。顾某去世后,除顾某照顾原告外,其他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但顾某也身患疾病,已无力担负起全部的赡养义务。原告认为,三个被告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具有赡养母亲的义务,请求三个被告每人每月出500元赡养费。
巴楚法院审理认为,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婚生子女和父母间,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父母之间,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王某、张某某、顾某作为原告的成年子女,共同赡养原告是其应尽的义务,应当履行对原告的义务。原告虽有少量养老金,但因年龄大,体弱多病需长期服药,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所需,综合考虑原告日常生活所需、身体健康程度及被告经济能力等问题,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张某、顾某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张某、顾某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2023年7月起被告每人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李某当月赡养费500元,直至原告李某去世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赡养父母,原本就是天经地义之事,于情于法子女们都应主动履行义务,否则不仅可能遭旁人耻笑,而且还有可能因遗弃老人而触犯刑法,到那时后悔也晚矣。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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