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人民法院:挥拳之前劝三思 判决当日即赔偿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张静 发布时间:2023-07-20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青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案件起因是2022年7月某日,某矿业运输车辆在经过加勒特尔塔斯村路上行驶时被侯某拦路不让行驶,理由是矿业运输车辆来回行驶扬起的大量尘土严重影响道路两旁的打瓜生长。矿业工人陈某即驾驶车辆与侯某理论,侯某扣留了车辆钥匙,随后两人发生纠纷,侯某动手殴打陈某,造成陈某右侧脸部多处划伤。县公安局对侯某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五日处理。后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脑震荡、头部颈部损伤,出院时情况为好转,并附有医嘱。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右侧面部损伤属于轻微伤。现陈某一气之下把侯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总计30311.79元。
本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13332.79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当日,经法官认真释法析理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被告侯某判决当日即向原告陈某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该案最终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后语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侵权行为侵犯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本案法官提醒两点:一是虽然公安机关对被告侯某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种法律责任。如本案被告侯某即使受到了行政处罚,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人与人相处,就算产生矛盾争执,也不能采取打架斗殴的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就会为一时冲动而付出相应代价,遇到矛盾纠纷,需冷静处理,多换位思考,动手之前劝三思,切不可拳头一挥,受到处罚惹官司。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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