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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李碧凤 李葆华   发布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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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是男方诚心求取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可一旦悔婚、离婚,彩礼的归属常常引发各种矛盾纠纷。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牵扯到彩礼返还问题。

  基本案情

  胡某(化名)与张某某(化名)经网恋奔现,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前,胡某给张某某送了120000元彩礼,同时购买三金花费近30000元。在亲友见证下双方举行了婚礼,婚礼后,女方返回父母家居住。然而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就因聚少离多,以及生活习惯、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和冲突,于是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胡某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及三金。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主审法官逐一与男女双方进行谈话。考虑到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因婚前实际交往时间不长,在未能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结婚略显草率,且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年便已分居,双方对婚姻的破裂均有一定责任。结合彩礼、嫁妆风俗,主审法官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就法律规定及双方实际情况给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女方同意退还男方40000元彩礼及三金,双方调解离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仍需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地风俗、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过错程度等等。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婚姻非儿戏。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并得以长久的基础,根据当地风俗合理适当给予彩礼,也能更好促进感情。但是婚前男女双方更应通过沟通交流、携伴旅行等方式加强对彼此的了解,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建立深厚的情谊,学会相互宽容和理解。婚姻和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只有双方持续地关注和维护,才能让婚姻和感情更加美好和长久。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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