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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师法院:照看孩童未尽心 十级伤残谁来赔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通讯员 买尔哈巴·米吉提    发布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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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孩子们在游乐场玩耍时发生意外引发的纠纷。

  案件回顾

  喀某带着6岁的女儿麦某到被告赵某经营的游乐场玩耍,在玩耍蹦床过程中,与木某7岁的儿子阿某发生矛盾,阿某将麦某推倒导致麦某从蹦床高处滑落掉下受伤。随后,喀某将女儿带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麦某的伤情为左胳膊骨折,后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于是麦某将游乐场经营者赵某和阿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十级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72546元。

  审判经过

  考虑到双方急于解决纠纷的情况,法官当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根据掌握的事实情况明确本次事故法律责任。法官解释,本案中,阿某和麦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赵某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游乐活动中的危险行为未予以有效防范及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阿某的法定监护人,在知晓孩子进入游乐场后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管理保护,密切实时关注孩子动向,但喀某与木某却疏忽大意,任由孩子随处玩闹,以致受伤,未尽到法定的监护义务。因此喀某与木某作为麦某、阿某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表示愿意各退一步化解纠纷。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娱乐场所经营者赵某当场一次性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10000元、阿某的父亲木某支付麦某医疗费以及各项损失费25000元。至此,此起纠纷圆满化解,全程用时仅约2小时。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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