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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李续群 马丽   发布时间: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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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导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监护人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8月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4月24日,十岁的马小某骑自行车将六岁的吕小某撞伤。因双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吕小某的监护人吕大某将马小某及其监护人马大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马大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27485元,减去已付1000元,剩余26485元。

  吕小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2145.54元。出院证明中载明“全休三个月,专人陪护”。吕大某在庭审中承认,事故发生时,吕小某脱离监护。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马小某骑自行车将吕小某撞伤,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马小某在侵权事故发生时年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时,吕小某年满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吕小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马小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吕大某主张的各项损失赔偿法院认定了22185元,由马大某按照过错责任承担70%,即15529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剩余14529元应当支付。法院判决:马大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吕大某赔偿各项损失14529元。

  一审判决后,马大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今年8月1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杨蕊  杨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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