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说假话?要处罚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李续群 邹洁 李婉雨 发布时间:2020-08-20
A+ | a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该州今年首份司法惩罚决定书,决定对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的周某罚款2000元。为何罚款?依据是什么?
2019年11月10日,周某拿着一张欠条,以朱某欠其4万元借款为由,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起诉朱某要求偿还借款。一审中,朱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该欠条在双方签订的《工程工钱结算协议》中已约定作废,并提交该结算协议及周某向其出具的欠付木工工资的欠条复印件。但因朱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判决支持了周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上诉至伊犁州分院。
7月1日,伊犁州分院依法受理此案。二审庭审中,朱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与周某在特克斯县法院的另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案卷,称该卷宗中其提交的《工程工钱结算协议》原件能够证明周某所持欠条已作废。周某对此予以否认,称该卷宗中的结算协议并非原件。法庭从特克斯县法院调取了该案卷宗,证实该卷宗中确有周某、朱某提交的《工程工钱结算协议》原件,而朱某在本案中提交的结算协议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周某所持欠条已在该结算协议中约定作废。显然,周某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其依据已经作废的欠条主张归还借款无事实依据,据此伊犁州分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该案中,周某在庭审中出具并宣读了当事人陈述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案情,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法律后果,庭审中法庭也再次释明虚假陈述将处以罚款,在此情形下,其明知另案中提交的结算协议为原件,对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仍作出虚假陈述,扰乱了诉讼秩序,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7月28日,伊犁州分院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周某处以2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 杨蕊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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