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回来了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邹洁 何学涛 发布时间:2020-08-14
A+ | a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只好起诉担保人,谁知担保人竟无财产可供执行,索债之路遥遥无期。4年后,债务人回来了,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追讨借款吗?
2008年3月6日,黄某与葛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黄某向葛某借款现金2万元,分别于2008年8月30日偿还5000元、同年11月30日偿还5000元、2009年8月30日偿还1万元,如有违约,借款自200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黄某的父亲黄某甲、母亲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0年2月30日至2013年3月27日,黄某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万元,之后他下落不明。
2013年4月15日,葛某将担保人黄某甲、李某起诉至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请求其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1910元。
尼勒克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黄某甲、李某偿还葛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1910元。
该判决生效后,黄某甲、李某未履行给付义务,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黄某甲、李某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时隔4年,下落不明的黄某出现了。2017年11月13日,葛某将黄某起诉至尼勒克县法院,请求其偿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1.3万元。
尼勒克县法院以重复诉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葛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裁定指令尼勒克县法院进行审理。
2019年3月23日,尼勒克县法院以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债权,债权仅能清偿一次,债权人不能重复受偿为由,判决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葛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
2019年10月23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受理此案。二审期间,葛某撤回部分上诉请求,仅主张1万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
自治区高级法院伊犁州分院审理此案后,支持葛某的上诉请求,判决黄某偿还1万元借款本金及3000元利息。
法官释法:
本案的重点在于债权人选择起诉担保人后,通过执行债权仍未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又起诉主债务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葛某有权选择起诉债务人黄某或者担保人黄某甲、李某,其在第一次诉讼中仅起诉担保人黄某甲、李某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黄某甲、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葛某的债权未能实现,黄某作为主债务人仍对未清偿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故葛某的上诉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杨蕊 桂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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