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经纪公司保管 卖方反悔将房屋卖给他人
分类:法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13
A+ | a卖方反悔将房屋卖给他人 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本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张婷
8月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李欣(化名)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周明(化名)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后周明毁约,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李欣一纸诉状将周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周明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周明却以房屋定金由经纪公司保管本人未收到为由,拒绝赔偿。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2017年12月,李欣与周明、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周明通过该经纪公司将自己的两套房产分别以56万元出卖给李欣,定金各为10万元。双方还约定: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如周明违约,应自违约之日起2日内双倍返还李欣定金,如李欣违约,无权要求周明返还定金。周明应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并且该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如周明反悔、不是产权所有人或其他共有人未授权周明出售该房屋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视为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李欣有权解除合同。
李欣在合同签订之日,分三次给该房产经纪公司负责人转账定金20万元。周明收到经纪公司转账的10万元定金,并在收据上签名。之后,周明因房价波动等原因,将两处房产卖给了第三人,李欣将其诉至法院。
周明主张,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是其妻子,他未经过妻子同意擅自与李欣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应该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周明在合同中承诺,其为案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李欣有理由相信周明有权出售该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周明的行为有效。故周明的该项请求与法不符。
周明主张,未收到李欣交付的购房定金,因此不应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欣将20万元购房定金交付经纪公司后,周明从经纪公司仅收到10万元,另外10万元由经纪公司代为保管。周明与李欣就购房定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欣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周明支付购房定金,李欣却将其中一处房产的10万元定金交由经纪公司保管,法院认定周明未收到李欣的10万元定金。
周明收到的另一处涉案房屋的定金10万元,因周明违约,应双倍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周明向李欣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编辑:杨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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