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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可作为借款证据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李浩然   发布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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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源县的阿某与古某是多年的好朋友,双方经常微信联系。

       今年初,在某商城做小本生意的阿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古某借款1万元。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古某没有让阿某打借条就答应了阿某的请求,于1月9日、12日,通过微信向阿某转账7000元、3000元。

      此后,阿某先后在1月10日、14日与古某聊天时,对所借款项10000元予以认可,并承诺将尽快还款。但之后阿某以没打借条为由,不承认借了古某的钱,古某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

   诉讼中,原告古某未能提供被告阿某借款的借条,但提供了借款时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并以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新源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足额地归还所借款项,遂依法判决被告阿某偿还原告古某借款10000元。

   

法官提醒:日常借贷要留心


  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同事之间确属借款行为的,建议打借条,金额较大的,最好有第三人见证,转账支付的保留好转账凭证和付款凭证。微信、短信交流信息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日常因侵权行为等发生欠付款,欠款人无力支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必要情况下可以标明欠款事实、还款时间等,金额较大的,建议找第三人见证并保留好欠款事实的相关资料。

  无论借条还是欠条,都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索要借款或欠款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固定证据或在借条或欠条上让对方签字确认还款等方式保证诉讼时效。





责任编辑   杨蕊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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