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久闹分手 诉请返还彩礼获支持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郑云霞 发布时间:2020-08-06
A+ | a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举办了婚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不久双方因感情破裂闹分手,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女方返还彩礼,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李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10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李某根据本地婚嫁习俗,在订婚时送给谢某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等黄金饰品,共计价值1.8万元。订婚仪式结束后,李某按照订婚前双方约定,给谢某父亲付了1.1万元彩礼。
2019年11月2日,李某与谢某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
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李某与谢某因缺乏沟通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
谢某对李某的冲动行为无法忍受,一气之下回了娘家。
李某多次到谢某娘家寻找谢某,却遭到谢某家人谩骂,谢某也拒绝跟李某回家。一气之下,李某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谢某返还彩礼1.1万元以及黄金首饰。
庭审中,谢某对李某所述事实认可,但认为她与李某虽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但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在一起生活,并举行了结婚仪式。李某给谢某的首饰,是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无偿赠予的财物,李某无权要求返还。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王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王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告知双方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期间的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李某和谢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返还李某2万元。
王帆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按规定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与谢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却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在解除同居关系后,给予彩礼一方有权要求收回彩礼,谢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彩礼。
责任编辑 杨蕊 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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