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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应如何认定?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艾丽斐业·艾尔肯   发布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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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原告朱某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某和韩某(系郭某的妻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郭某夫妇认为,虽然朱某出具的两张借条载明的款项为6.5万元,但他们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为5.6万元,且已经还款约4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郭某夫妇偿还朱某本金6.5万元及利息,郭某夫妇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伊犁州分院立案一庭接案后,本着“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承办法官给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考虑到利益平衡原则以及被告郭某夫妇的实际给付情况,最终调解结果为:郭某夫妇于今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朱某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伊犁州分院立案一庭法官白瑞芳说,该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也是个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实践性特征,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该案中,朱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印证其足额支付出借款项,而且实际借款金额和出具的借款金额不同,原告提交的借条真实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合法性法院不予采信。提醒广大群众,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实际借出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也请广大群众能够保存好相关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一旦产生争议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这些债权凭证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







责任编辑 杨蕊 蒲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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