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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架致他人受伤 责任谁担?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马倩楠   发布时间:202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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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恩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4月某日,恩某上学期间被彭某殴打,致恩某肝包虫破裂,相继在巩留县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治疗。恩某医药费由新农合报销一部分,保险公司赔付一部分,恩某自行支付了4万余元。彭某父亲作为彭某的法定监护人应赔偿恩某损失,恩某所在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时双方提供了相应证据。

      巩留县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被告年龄均为10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和学校是否承担相应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当庭判决:该案赔偿费用计算因肝包虫破裂入院16天治疗的费用15109.45元,根据原告陈述,原告自身原因造成肝包虫破裂的可能性较大,恩某自行承担60%责任,9065元;被告踢踹原告造成肝包虫破裂的可能性占40%,被告承担40%责任,赔偿原告6043.78元;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承担50%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7554.73元。法院驳回了原告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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