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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李续群 马芸   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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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砍头息”,是指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导致出借人实际出借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本金的行为。此类借贷到期未能偿还的,出借人以借款凭证起诉借款人至法院,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本金。近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0年4月12日,吴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某84000元,借期为1个月,如不能按时偿还,则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当日,李某向吴某银行卡转账6万元。后借期到,吴某未能还款,李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吴某偿还借款8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400元。李某主张除上述转账外,其另从家中取出现金24000元交于吴某,合计84000元。吴某仅认可李某向其银行卡转账的6万元,其余均为预付利息。

      法院认为,吴某向李某借款,双方对基本事实均认可,故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关于借款本金,吴某对其中24000元出借额不认可,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向吴某交付84000元借款,且通过调取李某银行卡明细可以看出,李某在向吴某转账时,卡里仍有大额现金,其主张的另从家中取出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实践性合同,借款金额应以交付金额为主,法院认可出借金额为6万元,吴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违约金6000元。该案判决后一审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记载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砍头息”是借贷行业的潜规则,出借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为规避法律,在借款凭证上作文章。民间借贷是融资的重要途径,一旦掺杂了“砍头息”等法律禁止行为,就失去了民间借贷的意义,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  杨蕊 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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