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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上审理 化解7年前纠纷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武运波 陈玲霞   发布时间: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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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的一场车祸,导致朱某左膝损伤。7年多过去了,此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朱某的权益能否得到支持?

  3月9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庭审云法院”平台审结这起案件,新疆法制报记者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2012年7月30日,乌鲁木齐市民朱某去富蕴县参加学术会议,会议交通车是新疆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称旅游车公司)提供的大型普通客车(下称大客车)。

  当日15时15分许,大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在216线某路段时,与艾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大客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查明,大客车车主为李某,该车挂靠在旅游车公司,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和乘客险。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在上述交通事故中,朱某左膝损伤,当时因症状相对较轻,朱某没有住院治疗。后来,朱某左膝伤病反复发作,经多次治疗,病情好转。2018年8月30日,朱某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朱某找到保险公司、旅游车公司和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没能达成协议。

  2019年,朱某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旅游车公司和李某三被告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多元。

  3月9日上午,沙区法院通过“智慧庭审云法院”平台,审理了此案。

  保险公司称:“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无疑义,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旅客责任险为座位险,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我公司与旅游车公司是合同关系,本案中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原告如果诉侵权,应该追加被告,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旅游车公司答辩称,对朱某受伤的事实认可,但事故车辆并非旅游车公司的,车辆与旅游车公司属于挂靠关系,不应由旅游车公司承担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有保险,原告所诉没有超出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大客车车主李某说:“对事故责任划分没有疑义,实际车主是我,车辆挂靠在旅游车公司,我不应当赔偿。”李某也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被告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整个过程全在网上进行,庭审画面清晰流畅,语音清楚秩序井然。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赔偿朱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6万元,李某赔偿朱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近万元。

  “事故已过去7年多,朱某当时没有住院治疗,后续发病,又赴外地治疗,案件复杂,审理难度大。”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张艳蕊告诉记者。

  “法官受理案件后不厌其烦,做了很多工作,我们诉讼参与人是有目共睹的。在疫情期间,法院网上审理,这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和使命担当。”原告代理律师闫勤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责任编辑   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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