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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去向不明 检察机关揭开拒执真相

分类:检察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刘润婕   发布时间: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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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已被法院查实的房产,却在执行过程中“人间蒸发”。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执行监督,揭开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真相,并将其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依法移送。

  数年前,吾某将50万元积蓄借与王某。多次催讨未果后,2022年7月,吾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次年5月,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55万余元。

  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却仅执行到6000余元,与55万元的应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吾某又惊又气,王某名下明明有一套房产,怎么到了执行阶段就不见了?  

  带着疑问,吾某向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调阅全案卷宗,并赶赴房产所在地托克逊县实地调查,通过调取交易档案、向购房人贾某核实情况,拿到了《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真相浮出水面——2022年12月,王某将这套房产出售,房款转入妻子账户并于当日全部取现,资金去向无法追查。  

  迷雾散去,王某在2022年7月就收到了诉状和开庭传票,但他依旧选择了变卖房产、取现隐匿。面对检察官的询问,他承认卖房、让妻子取现的事实,却辩称:“判决还没下来,卖自己的房子无可厚非。”

  检察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诉讼即开始,此时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且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在明知涉诉的情况下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天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将其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民事监督+刑事移送”双管齐下,让规避执行行为无处遁形。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侦查阶段已追回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款16.6万元。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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