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 醉驾“不刑”并非“不罚”
分类:检察 来源: 作者:麦丽亚·艾克热木 发布时间:2025-08-21
A+ | a近日,一起醉驾案当事人问:“检察院决定对我不起诉,我是不是没事了?”检察官答复:“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虽然不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但你依然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原来,2024年4月,依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部门查获。经抽血鉴定,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4mg/100mL。2025年1月8日,伽师县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驾驶的车辆为摩托车,从饭店行驶约200米,驾驶距离较短,夜间人少,车速较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依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依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25年1月10日,伽师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表示无意见建议。2025年1月22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依某作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被不起诉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王筱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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