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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缓交诉讼费 司法救助暖民心

分类:检察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通讯员 布合力其·吐鲁甫   发布时间: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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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法制报网讯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自开展“司法为民年”活动、“我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以来,叶城县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把为民解忧、为民办实事体现在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适用“绿色通道”准予缓交诉讼费,切实为困难群众依法维权减负,让老百姓没钱也一样能打得起官司。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9日,叶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发现由于原告刘某家中发生变故,其丈夫在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长女又因病花去大量手术费,家庭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家中尚有2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刘某迫切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又无力承担5224.1元的诉讼费。诉讼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后,经审查,刘某的情况符合《诉讼费费用交纳办法》中缓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告知并协助刘某填写了申请书,当场为刘某办理了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解决了刘某的“燃眉之急”。一直以来,叶城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理念,立足民生福祉,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认真落实缓、减、免诉讼费政策,减轻困难群众的诉讼成本,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普法小课堂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 李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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