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采挖甘草获刑
分类:公安 来源: 作者:唐志文 发布时间:2025-01-21
A+ | a近日,阿克陶县公安局向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移交线索:阿克陶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办理奥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过程中,发现41团有人私自采挖甘草,请喀垦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2023年2月,41团草湖镇职工胡某与草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接了该团镇5连一项规模达270亩的土地平整工程项目。
同年4月初,为推进工程进度,胡某雇佣了阿克陶县皮拉勒乡8村居民奥某,让其驾驶平地机对承包土地展开平整作业。在翻犁土地期间,他们意外发现地面上生长着野生甘草。见此情形,胡某当即与受雇的拖拉机驾驶员萨某、奥某进行商议,三人在未获取任何合法采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野生甘草进行了大规模采挖。
随后,萨某负责将这批非法采挖的野生甘草,以每公斤3元至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疏附县布拉克苏乡8大队居民阿某。经结算,共获利46330元。
胡某、萨某和奥某全然忽视法律法规,在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甘草采集证》,也未履行报备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私自采挖野生甘草,并予以出售。而阿某虽持有《甘草收购许可证》,可证件早已过了有效期,并且还收购来源不明的甘草。
这起事件是极为典型的因当事人不学习法律、对法律无知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胡某、萨某及阿某三人的行为,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执法部门决定将该案立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展开深入、持续的侦查工作,以彻查案件全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警方提示
野生甘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其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非法采挖野生植物,容易导致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擅自采挖、运输、加工、销售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植物,都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广大职工群众倘若发现盗挖、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线索,请及时报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杨瑞 周妤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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