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安全“不放假”① 丨“躺平式遛娃”有风险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祺 发布时间:2025-07-09
A+ | a编者按:炎炎盛夏,出笼的“神兽”迎来
新疆法制报网讯 如今,在各大商场儿童游乐区“遛娃”成为不少家长的热门选择。可在游玩过程中,孩子一旦脱离家长视线,风险系数就会直线攀升。
2024年4月,家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乐乐(化名)和姐姐跟着母亲来到某商场。母亲让两个孩子自行进入商场里的一家亲子乐园玩耍,自己则在门外等候。
没过多久,乐乐从转转马上跌落,撞到网墙,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检查,乐乐腿部骨折。同年8月,乐乐和母亲将亲子乐园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亲子乐园负责人表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此外,乐乐及其母亲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保险公司称,亲子乐园在显眼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明确提示游客乘坐转转马时应保持坐姿,双手握住扶手,不得随意站立或做出大幅度摆动动作。视频证据显示,乐乐以跳跃方式骑上转转马,加之其姐姐用力摆动转转马,是导致乐乐身体失去平衡、撞向网墙的直接原因。此外,事发前转转马设备经过严格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无故障记录,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乐乐及其姐姐操作不当,以及监护人未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亲子乐园未对娱乐设施合理布局,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且亲子乐园作为管理方,放任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玩耍,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乐乐及其监护人承担60%责任,亲子乐园承担40%责任,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示
米东区法院法官罗建红表示,家长作为监护人,带孩子进入游乐园等场所前应仔细阅读管理方作出的安全提示,并遵守相应要求,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
一年中最长的假期。即日起,本报推出“暑期安全‘不放假’”系列报道,结合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让孩子们远离危险,平安快乐过暑假。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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