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经营权遭“鸠占鹊巢” 检察监督破局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古雪丽 苏丽丽 董瑞丽 发布时间:2025-02-26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老张,马上春耕了,农资准备好了吗?”2月21日,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霞打电话询问张某春耕备耕事宜。
2024年6月,库尔勒市检察院促成一起未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和解,张某是该案的当事人。
案件要从2014年胡某与张某达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胡某支付50万元迟迟未获得195亩土地的经营权说起。
2014年5月初,胡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将其承包的库尔勒市某国营农场6分场195亩土地的经营权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某。同年5月19日,胡某向张某转账50万元。当日,胡某、张某到某国营农场办理土地流转登记手续,胡某与某国营农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土地租赁承包经营权证》。此后,张某以地里还有甘草没采收为由,未将土地交付胡某。
2016年3月,胡某将张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侵占的195亩土地。2016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胡某交付涉案的195亩土地。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1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胡某于2017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土地的具体位置存在争议,无标的物可供执行,于2017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历经法院审判、胜诉、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23年,胡某才得知该案因土地四至界限不明陷入僵局。几年来,张某拒交土地,胡某多次索要,双方产生较大矛盾。
2023年5月30日,胡某向库尔勒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我们通过调取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审查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法院根据上述理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但未向申请人胡某、被执行人张某、涉案土地经营权人或发包方进行调查,确认土地位置。此外,法院在执行程序上也存在疏漏。”李霞说。
2024年6月20日,库尔勒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库尔勒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考虑到该案争议10年之久,为妥善化解矛盾,检察院办案团队前往某国营农场实地查看。
“来到现场,我们发现,涉案土地中,张某种了80亩甘草、80亩棉花,还有部分地荒着。一方坚持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索要195亩土地的经营权,另一方主张土地经营权还牵扯其他人,无法实际交付。”李霞说。
鉴于此,李霞向胡某讲明土地经营现状,告知其若索回土地经营权,需补偿张某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胡某慎重考虑后表示,只要张某赔偿70万元,他就放弃索要土地经营权,可张某称只能给付胡某45万元。
看到该案有和解可能,李霞联合法官、律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胡某、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于2024年6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转让款及利息共计56万元,胡某返还张某195土地的经营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李霞紧盯案件进展,持续追踪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目前,张某已将56万元案款全部转入法院账户,胡某已顺利领取,张某获得上述土地的经营权。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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