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被迫分居, 能否“一离了之”?
分类:新疆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王菲菲 发布时间:2024-05-26
A+ | a 夫妻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长期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生活,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分居”?5月7日,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
2008年,宋某某和黄某大学毕业后登记结婚。结婚多年,黄某一直未孕。2017年,盼子心切的黄某与丈夫宋某某商量后,先后三次赴疆外做试管婴儿,终于成功生子。因黄某的身体健康受到了较大影响,孩子需要在疆外看病等原因,黄某便长期居住在疆外并独自承担起照顾孩子的重任。
长时间在新疆工作的宋某某倍感孤独,夫妻双方产生了误解与隔阂。最终,宋某某将黄某诉至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与黄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均有稳定的工作,黄某不辞辛劳孕育了双方的孩子,虽然从2017年开始双方无法在同一个地方共同生活,但双方在经济上互相支持,生活上互相关心,家庭分工上彼此协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不符合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庭审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宋某某的离婚诉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共同居住是家庭生活的常态。但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夫妻因工作、学习、生病住院等情况分居两地,并不必然会导致夫妻感情疏远或破裂。本案中,黄某因做试管婴儿造成身体的损伤,现孩子尚年幼,且有疾病需治疗及悉心照顾,宋某某作为丈夫、父亲,此时更应当承担起照顾妻儿及家庭的重任,而不能“一离了之”。
责任编辑 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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