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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后 2.5万余尾鱼苗被投放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王晨 刘雅   发布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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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鲈、江鳕、哲罗鲑……6月1日,在富蕴县天然水域,公证员、渔业企业代表和当地群众共同见证了2.5万余尾鱼苗的投放。这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有益尝试。

  当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全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富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1年7月,王某、马某等4人在额尔齐斯河富蕴段非法捕捞,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查,4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通过下网、下地笼等方式多次非法捕捞野生河鲈鱼、东方欧鳊等渔获物,并出售给他人,涉案水产品价值达1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此外,检察机关认为,4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检察人员走访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所、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聘请水产专家研讨制定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方案,同被告人达成生态补偿和修复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4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并限期在自治区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目前,4人已在《新疆法制报》刊登道歉信。

  庭审当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刘胜彪、检察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左峰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富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应邀旁听庭审。

  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生态恢复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马某、赵某、魏某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魏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庭审结束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联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阿勒泰地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富蕴县县委、富蕴县人民政府、富蕴县农业农村局等多家单位,举行“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保护额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为旁观的各界代表及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课。结合世界环境日,检察官向现场群众发放《保护渔业资源 严禁非法捕捞》宣传手册,通过漫画图解、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下一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将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打造‘专业化法律监督+社会化综合治理+恢复性司法实践’办案模式,以检察能动履职凝聚生态多样性保护合力,为新疆生态环境撑起法治‘保护伞’。”刘胜彪说。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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