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案例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2
A+ | a 石榴云/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5月3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区法院3年来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8起典型案例,本报摘选其中5起案例。
案例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儿一女,2016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赵某晴由原告马某抚养,儿子赵小某由被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患有精神疾病,易怒冲动,常伤人毁物,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严重缺失,经常打伤儿子赵小某。为此,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赵小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应客观、现实地考虑孩子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被告赵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尽到抚养责任,且有殴打孩子致伤的行为,赵小某继续由被告赵某抚养对其成长不利,马某作为赵小某的母亲,是赵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有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条件,结合赵小某的实际情况,并征求其本人意愿,法院支持了原告马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判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学习、教育,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加以妥善解决。本案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通过走访社区、学校,全面掌握被告赵某抚养、教育孩子的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体现了司法温度。
案例二: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
李某与王某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小某(李某与王某婚生子)由父亲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李某与王某离婚后,被告王某长达12年未向原告李小某支付过抚养费,亦未探望过,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义务履行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各种原因,王某长达12年未支付李小某抚养费,而李小某在12年间未见过母亲王某,两名义务履行人均怠于履行对婚生子的家庭教育职责,忽视了被监护人的心理、情感需求。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当庭宣读家庭教育令,责令李某、王某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李小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李小某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状况,并给予李小某亲情关爱;责令王某对李小某定期探望,李某应当积极配合。
【典型意义】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作为父母,仅履行抚养义务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家庭建设,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本案中,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旨在提醒父母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三: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
刘某与张某丽于2015年离婚,婚生子刘小某由刘某抚养,2017年张某丽死亡。后因刘某阻碍刘小某的外祖父母张某、吴某对其探望,张某、吴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合法行使探望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探望权仅适用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和母亲,但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德的养成。刘小某失去生母,更需要得到亲人的关爱以弥补母爱的缺失,原告作为有抚养能力的外祖父母,在代替女儿对刘小某履行一定照顾义务的前提下,有权定期探望刘小某,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吴某每月可探望刘小某一次,探望时间为4小时,被告刘某负有协助探望义务。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款原则上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亲或者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有所突破,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本案中,法院赋予张某、吴某探望权,既可以使张某、吴某获得精神慰藉,抚平失去女儿的心理创伤,也能使刘小某失去母爱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减轻其生活孤独感和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和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例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案情】
胡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向李某借款共计78万元,后偿还15万元。2021年,胡某因病去世,随后,李某将胡某的妻子张某和两名未成年子女胡某李、胡某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胡某生前欠付的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胡某李和胡某江系未成年人,应给两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胡某李、胡某江在管理胡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某清偿剩余借款及相应利息。清偿时应为胡某李、胡某江保留必要的份额。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是需要社会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群体。在本案中,胡某、张某名下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张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胡某的遗产。胡某李、胡某江作为未成年人,在其父胡某离世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使胡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当为胡某李、胡某江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案例五:危险驾驶案
【案情】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冯某驾驶校车拉载29名幼儿园孩子及1名幼儿园老师,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校车核定载人19人,实际载人31人,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在驾驶校车行驶过程中,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被告人杨某作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校车存在超员的情况下,未尽到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冯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人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给广大驾驶员敲响警钟,务必依法依规驾驶校车,同时提醒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加强校车管理,护航学生安全。
责任编辑 郑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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