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装白酒贴品牌商标 男子获刑两年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古雪丽 发布时间: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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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刘鑫(化名)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地下室内,使用打包机、包装盒、废酒瓶等私自罐装白酒,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某三家酒业公司的商标标识。
同年3月,刘鑫在乌鲁木齐市某小区停车场,假冒某品牌白酒(10箱60瓶),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此后不久,刘鑫又与他人商定,再以每箱1200元的价格售卖另一假冒品牌白酒,交易时被当场抓获。侦查机关依法搜查刘鑫制假窝点,查获白酒、手提袋、酒杯、贴标、封口打码机等物。
经鉴定,被依法扣缴的600余瓶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价值13.44万元。
公诉机关以刘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封口打码机、打包机、封口机、包装盒、手提袋、酒杯、贴标、酒瓶。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故意犯罪,且被告人刘鑫在其亲属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不但未吸取教训,反而将其亲属遗留的制假机器用于制作假冒商品,足以认定其主观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后果均属明知,但仍不以为意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刘鑫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3.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意义
制售假酒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因产品质量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同时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提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实效,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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