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款扣划又退还,这是为哪般?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郭玉强 秦凌 发布时间:2022-05-06
A+ | a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某公司”)银行存款309万余元,紧接着又退还给该公司,这是怎么回事?
1月21日,江苏省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据公司”)向克拉玛依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新疆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支付欠款300万元,承担诉讼费、执行费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立案后,该院对新疆某公司采取执行措施。2月10日,新疆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裁定书,解除执行措施,理由如下:新疆某公司交易中心是一家能化类交易场所,其在银行开办的交易账户系专门用于存放会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该账户专门管理、专项使用,属于客户的保证金及交易资金,并非该公司的自有资金。该公司无权处理该账户资金,并有义务保证该交易账户安全。交易具有时效性,该账户冻结会导致客户交易机会的丧失,严重影响客户利益。
克拉玛依市中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新疆某公司系商品交割市场经营管理服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在某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客户进行大宗货物交易资金的存放与汇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该院裁定撤销扣划新疆某公司在某银行开设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新疆某公司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公司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确系其经营交易平台的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故该公司关于请求撤销执行裁定的请求于法无据,但其撤销划拨、冻结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存款的异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3月4日,克拉玛依市中院约谈新疆某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明法院依法保护交易平台客户资金的安全,同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履行。当天,新疆某公司多方筹措资金,主动缴纳全部案款。
3月5日,克拉玛依市中院向数据公司发放案款。
3月10日,克拉玛依市中院退还新疆某公司前期扣划的执行款。至此,该案案款全额执行到位。
责任编辑 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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