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的赠与不可撤!
分类:新疆 来源:新疆法制报 作者:张秀 刘丹 发布时间:2022-04-14
A+ | a离婚协议里约定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吗?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调解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李某给女方王某与女儿李晓某各支付50万元,同时将夫妻双方名下一幢房屋赠送给女儿李晓某。
之后,李某再婚并生育其他子女,但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
2021年1月,王某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离婚协议中虽然写了把50万元和房屋赠送给女儿,但赠与不是可以撤销吗?我现在想撤销赠与。”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找李某了解情况,他说出自己的想法。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祁云凯介绍,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本案中,李某及其前妻王某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对女儿李晓某的赠与约定,是二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约定,这是李某为了换取王某与自己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见,李某想撤回离婚协议中赠与李晓某的房子和钱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换句话说,如果赠与人李某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
考虑到此案性质特殊,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李某与李晓某的父女关系,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多次调解下,李晓某表示理解父亲的不易,王某也表示同意适当放弃相应权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给女儿转账38万元,并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责任编辑 杨瑞
标签:
最新更新
- 艾尔肯·吐尼亚孜会见上合组织仲裁法律论坛嘉宾
- 艾尔肯·吐尼亚孜调研天山实验室及怀柔实验室新疆基地(新疆研究院)建设运行情况
- 上海合作组织政党论坛举办两场平行分论坛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上海合作组织政党论坛高级别中外嘉宾参加集体会见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